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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潜政发〔201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 潜政发〔2020〕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日


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潜江市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入标准及操作流程。优先支持商贸业、金融保险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仓储业、商务与信息服务业、总部经济、旅游业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具体见《潜江市鼓励发展类服务业目录》),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一)支持项目按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产业带动强和促进就业等标准分类。

支持项目分为:一般支持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

一般支持项目标准。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年亩平税收15万元以上;未征地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项目。

重点支持项目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年亩平税收20万元以上。

2.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50强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投资项目及“四新”经济等“一事一议”项目。

(二)支持类项目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三)支持类服务业项目落户,必须由项目投资者、项目落户地政府双方签订规范的投资合同书,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和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对新征用地支持类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

第三条  土地供应支持。

(一)土地供应保障。新建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

(二)项目建设期财政扶持。支持类项目按规定程序供地,由企业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相关税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扣除政策计提基金及相关征地成本后的地方收益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一般项目竣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30%奖励企业发展;投入运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1年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40%奖励企业发展。

2.重点项目竣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50%奖励企业发展;投入运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1年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50%奖励企业发展。

第四条  实施财税扶持。

(一)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以及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信用担保、动漫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给予支持类项目成长期的财政扶持。执行标准如下:

1.新征地的支持类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入运营后,对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后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

2.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支持类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入运营后,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成达到100万元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后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

第五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主体壮大。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标准参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入选“五个一百工程”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依据年销售额给予适当奖励;首次入选全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由重点企业牵头实施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争取列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二)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围绕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明确的重点行业,结合产业具体情况和工作抓手,对企业取得国家各类奖项、资质、排名、称号等突出性表彰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实施具体奖励措施。

(三)支持服务业知名品牌培育。对企业获得“湖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湖北省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对上榜名牌和商标给予10万元奖励。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安排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