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2]19号2002-1-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文件规定,相关申报表自2013.08.01日起废止。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办案费用扣除标准、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规定失效。第五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2001年度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其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5%。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二)上述公式的收入总额包括:各项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为:法律顾问收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收入,代理行政诉讼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入,咨询、代书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例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等。
(三)上述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方收取的一切费用。例:办案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二、对律师事务所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一)凡持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兼职律师征税。即: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雇员取得的办案分成收入和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
鉴于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收入形式的特殊性,对雇员一次性取得的办案分成收入和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当月收入并入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但属于应按月支付的收入(帐户上已记为应付工资科目的)而在以后月份一次性实际取得的收入,可将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找适用税率计税。即以月份所属的分成收入、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的工资、薪金,加上一次性取得的分成收入和数月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方收取的办案费、资料费、交通费等收入,应并计营业收入;如所在单位不负担任何办案费用,可按扣除30%后的余额后,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分别并入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对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等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不申报的情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合伙制企业实行就户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后,投资者按分摊税款缴纳。
定期定额税款的核定,具体参照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办法的通知》(浙嘉地税征〔2001〕207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对收入总额能以准确核算,但成本费用难以正确计算的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企业,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按每人每月960元标准确定。
(二)低值易耗品可视情况实行一次或分次摊销方法。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装修、装璜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