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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9-09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你州《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州政[2005]55号)收悉。我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已分别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并商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设在湘西自治州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州国家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