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盐地税规〔20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盐地税规〔2015〕3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10]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预征率调整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