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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10〕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本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实地查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