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2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日常税务检查对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执法权力,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源管理部门强化税源管理与监控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手段之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好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日常税务检查在强化税源管理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全面落实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国税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落实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工作范围、案件移送、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工作关系,做好整体协作,提高整体管理效能。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考核管理机制。对税源管理部门有案不移、稽查部门压案不查,或不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工作衔接,酿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地在贯彻《规程》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征收管理处)。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税机关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理顺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关系,加强税源管理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日常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义务而进行的不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偷、逃、抗、骗税)案件检查的税务检查行为的总称。日常税务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
第三条 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所辖税务分局、税务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科日常税务检查工作以该局的名义进行。
第五条 国税机关要理顺管理部门日常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职责,其职责范围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
(一)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税务检查及处理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嫌偷、逃、抗、骗税等违法案件或查补税款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由稽查部门负责查处;
(三)整顿规范经济、税收秩序和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部门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第六条 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关、停、并、转、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所有涉税事项的清算检查;
(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
(三)非正常户的清理调查;
(四)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情况和质量情况的检查;
(五)纳税评估中纳税人不按税务机关要求调账补税或拒绝接受约谈或经约谈仍无法消除疑点的检查(不包括经纳税评估有根据认定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需立案的情形);
(六)纳税人取得、印制、使用、保管发票中违章行为的检查和发票协查;
(七)按照湘国税函[2004]428号文件,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小票”稽核比对异常的第一、二类问题的审核检查;
(八)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检查;
(九)经日常税务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不包括移送稽查部门的偷、逃、抗、骗税)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
(十)其他不属于偷、逃、抗、骗税立案范围的税收事项的检查处理。
(十一)以上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日常税务检查部门一并进行。县(市、区)局所辖税务分局的处罚权限按照税务所的法定权限执行。
日常税务检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抗、骗税案件,或者查补税款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七条 根据规范、效能、相互制约的原则,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程序可按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实施、检查结果审查和检查执行等环节进行。税收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对自己所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基层国税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检查力量,对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合理设置岗位。
第三章 检查对象确定
第八条 日常税务检查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建立科学的日常税务检查对象确定制度,统筹安排检查任务,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随意检查和重复检查。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纳税服务、采集信息、调查核实等工作应同时进行。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对检查对象的选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稽查部门随机选取的案源,管理部门已经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确定无偷、逃、骗、抗税嫌疑的,稽查部门对同一时段的涉税事项不再实施稽查(举报案件除外);
(二)对管理部门正在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的,由管理部门继续完成日常税务检查程序,稽查部门暂缓实施稽查;如属举报或上级交办案件,只要不是保密需要,管理部门可协助稽查部门一并开展检查。
(三)稽查部门按计划进行税务稽查时,管理部门尚未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的,由稽查部门负责税务检查,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同一时段的涉税事项不再安排日常税务检查;
(四)管理部门对稽查部门按规定书面移送的《稽查计划》和《稽查对象名单》,逾期未反馈意见的,稽查部门可以按计划进行稽查;
(五)对于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案件需要立案查处的纳税人,稽查局实施稽查前要通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重复安排日常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申报征收、发票验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中、单独设立了纳税评估科的纳税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中、或其他部门和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认为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应当填制《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附件一),向管理部门提出日常税务检查建议。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务管理或纳税评估中,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亦应填制《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向本部门提出日常税务检查建议。
第十一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漏征漏管户;
(二)异常申报户;
(三)停歇业、注销、非正常户;
(四)发生各类违章行为的纳税人;
(五)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
(六)前台(办税服务厅)转交的需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七)纳税评估转交的需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八)有自营出口权的纳税人;
(九)根据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需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日常税务检查对象按下列时间要求确定:
(一)根据《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确定检查对象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议检查事项的轻重缓急等情况,经集体研究报经科长或主管局领导审批后,自收到《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日常税务检查对象;
(二)根据工作需要,实施专项清理检查的,应当在全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做出工作部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日常税务检查对象。
日常税务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填制《日常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单》(见附件二),经税源管理科长(税务分局长、所长)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传递给检查实施人员。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实施人员负责对纳税人依法实施日常税务检查,自收到《日常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经税源管理科长(税务分局长、税务所长)批准可延长至一个月。
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前,除法律规定不需事前通知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检查对象发出《日常税务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三),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且不得少于两名以上税务人员。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