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0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市局于2005年1月7日下发了《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9号),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选择部分分局对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进行试点应用。经过两个多月的试行,成效明显。据此,市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实施步骤
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的推行工作,应结合使用统一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从2005年4月1日起,按照培训进度,有计划按步骤地分期分批实行,并在2005年年内推行到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数据准备
CTAIS系统中《
增值税申报表期初数据录入》(以下简称:新表)是将CTAIS系统中老《
增值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旧表)的相关数据录入CTAIS系统中新《
增值税申报表》的过渡转换性表格。因此,正确填写《
增值税申报表期初数据录入》的数据,关系到新《
增值税申报表》的申报、税款征收。在使用新程序前,CTAIS系统中的
增值税的期初数必须核对和录入正确,可采用系统导入后核对的方法。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市局推行《申报办法》的具体时间安排,做好新、旧申报数据的转换工作(推行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期初数据录入业务口径详见附件4)。
四、业务培训
市局近期将组织全市性的新《申报办法》的业务培训和统一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的操作培训,请各分局选派业务和技术骨干参加(培训通知另发)。
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