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推进和引导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黄政发〔2008〕34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质量兴市战略发展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黄政发〔201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选1届,原则上每届评定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1至2家。对入围候选企业、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市政府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辖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获得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国家、省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工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湖北省政府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市长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包括组织发动、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社会公示和市政府审定等7个程序,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该奖项将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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