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29 琼地税发〔2000〕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及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都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减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当年的减免税受理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市公司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要完备,所需的资料要齐全。
(五)各直属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超过二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新办企业,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1、对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农业开发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货运)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在海口、三亚、洋浦地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农业开发经营企业和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运输业(货运)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由海口、三亚、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运输(货运)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和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办企业由其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
3、在其他市县的新办企业,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外,均由企业所在地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下列减免税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认:
1、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照顾的企业;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盈利企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