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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6-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鲁国税函[2008]14号规定,《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
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2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及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待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后,再行执行。

第四章,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