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株政发〔2015〕15号
信息时效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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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长株潭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64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健全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引导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支持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批准组建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让转化
建立株洲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鼓励科技成果采用协议定价、挂牌转让等方式交易。示范区可通过基金等形式入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基金在3-5年内保值退出,股权优先转让给成果持有人或技术团队。对国内领先、世界一流,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创新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进行产业化,给予100-200万元创新引导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三、探索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
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费发放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研服务。
四、大力培育瞪羚企业
对认定的瞪羚企业,每家给予50—200万元的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使用期2年。优先向瞪羚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优先安排市级科技计划。
五、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10万元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各类项目和创新平台。
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