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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0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为支持我省烟草公司以“减少管理层次和利益主体,节约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组织结构扁平化,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流通体制改革,2004年5月,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4]25号)。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一些有关烟草商业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