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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
黄政办发〔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特色明显,发展潜力巨大,是旅游业态中发展速度快、带动性强、受益面广的重要领域。为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稳增长、促消费、减贫困、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发〔2015〕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推进落实“双强双兴”发展重点,坚持以农为本、以乡为魂,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以全域旅游为统领,围绕满足游客消费需求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目标,多元化推动、特色化建设、差异化互补、产业化发展、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奋斗目标。到2021年,乡村旅游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精准扶贫、美丽乡村、文化小镇、城乡一体化、乡土文化保护开发等进一步融合发展,建成一批以田园农业观光、民俗文化体验、乡村休闲度假等为特色的乡村旅游示范点,培育一批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强的乡村旅游示范带、示范村和一大批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全市乡村旅游接待人数超过2000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00亿元,直接从业人员5万人,间接带动15万贫困人口脱贫。

  二、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坚持先策划后规划,用全域旅游统筹旅游规划建设。将乡村旅游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扶贫攻坚等城乡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做到布局合理、规划科学。坚持“保护性开发”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古建筑、民宅、文物、古树等保护,注重乡村建设与乡村原始风貌及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突出“三农”和大别山地域特色,合理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和培育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支持和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托当地的特色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民俗文化娱乐旅游项目,延伸乡村旅游产业链。积极培育和创建省级乡村旅游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企业与乡村旅游景区(点)建立旅游企业集团,联合开发产品,实行联营共赢。坚持管办分离,打造品牌,培育龙头企业,促进规模化与集群化发展,提高乡村旅游的组织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乡贤的独特作用,发展一批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社,探索推广“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等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股份合作,实施品牌连锁发展。鼓励筹建乡村旅游协会组织,开展大别山乡村旅游研究、培训和交流工作。

  (三)加强用地保障。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利用集体土地或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发展乡村旅游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用地的,支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四)加大政府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大别山红色旅游公路沿线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全市乡村旅游形象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整合利用现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本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整合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与乡村旅游发展相关的政策和项目资金,用于改善村内道路、电力、停车场、垃圾污水处理、信息网络、旅游厕所、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标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全国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规划编制缺口资金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设立乡村旅游发展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办法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加大支持乡村旅游品牌建设力度,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镇(村)、试点镇(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金补助;对成功创建省高星级农家乐和市高星级渔家乐分别给予2万元(五星级)、1万元(四星级)资金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特色文化小镇等乡村旅游景区(点)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对成功创建市乡村旅游示范带、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

  (五)实行税费优惠。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户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时间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乡村旅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大学生创业从事乡村旅游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乡村旅游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执行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政策;小规模乡村旅游经营户用电按照农业用电标准执行。

  (六)加大金融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农户和乡村旅游经营企业的信贷和担保支持,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乡村旅游企业和项目加大融资授信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