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2-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