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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抵缴欠税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抵缴欠税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2-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尚未支持,各税种(包括滞纳金,下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相互之间的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暂不允许抵扣,纳税人同时存在不同税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应退税金和欠缴税金时,退税和补缴税款分别进行。按本办法抵扣的税款暂不开具完税凭证。
二、增值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按照《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 ( 深国税函〔2004〕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