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3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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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琼国税发〔2008〕225号
)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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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为便于审核比对,原《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合并为《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
附件: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
3.成品油销售审核表
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销售的加油站适用本办法(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税控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增值税、所得税管理适用琼国税发〔2003〕140号和琼国税发〔2004〕289号文)。
第三条 各市县局为辖区内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其职责是:
1.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对加油站投入使用的税控一体机、税控装置、读卡器、IC卡等税控器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审定;
3.负责加油机的税控初始化以及税控器具的签封、拆封;
4.负责对税控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5.采用科学方法合理核定加油站自用油、检测油、倒库油用量;
6.检查加油站购、销、存数量与已申报纳税的真实性;
7.负责对IC卡读取的相关纳税数据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比对;
8.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站使用加油机进行计量检测和防爆安检工作;
9.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实施相应管理工作;
10.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销售。
第五条 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的标准、型号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投入使用前10天报省局审定,经省局审定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
第六条 加油站在启用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之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并填写《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导与监督加油站正确使用与维护加油机税控器具,保障正常使用。
加油机税控器具不能正常使用时要立即更换或维修,若不能恢复正常使用,而影响税控计税的,该加油机必须停止使用。
第八条 加油机需要更换税控主板的,要经省局审验,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集相应数据,避免税控数据丢失。对于加油站擅自更换税控主板等,造成加油机税控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加油站从购油源头进行全面稽查,以堵塞漏洞。
第九条 凡到我省从事税控加油机和加油机税控装置销售、安装和维护的企业以及个人,必须到省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工作。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生产销售产品许可证;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4.企业认证的员工工作证明;
5.销售、安装、维护人员身份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各台加油机要实行签封(铅封)管理。签封加油机的部位有:税控一体机电脑主板外壳、税控装置外壳、税控装置与加油机的接线盒、防爆盒。
签封标签由省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加油机税控器具维修需要拆启签封标签时,税务机关必须派人监督,维修完毕立即重新签封,并由拆封、签封、维修、加油站负责人签字,进行完整的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要,可以对加油站实施油罐进油口签封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进行进、销、存核算,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加油站必须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登记制度,按日登记台帐,详细、完整地记录当日加油情况。
台账要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凭证的期限保管,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如实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拒开发票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
第十六条 加油站除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2002年)发布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月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加油站IC卡。
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在受理加油站纳税申报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