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2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抓紧时间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好“
管理办法”。现行电力企业
增值税管理一直执行的是94年总局制定的《电力产品征收
增值税的具体规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原管理规定已不符合企业实际,请各单位对照原管理规定,学习领会贯彻好“
管理办法”。
二、调整发、供电预征环节的预征率。根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