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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6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4〕3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局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摩托车销售行业的税收征管,促进了该行业增值税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据统计,今年1月份,全省征收摩托车销售行业的增值税达96万多元,同比增长147 %。但各市县增长幅度差距较大,如白沙增长828 %、昌江增长794 %、陵水增长683 %、澄迈增长664 %、洋浦增长646 %、三亚增长637 %、定安增长544%,而海口、万宁仅分别增长20 %和22 %。针对增长幅度不均衡问题,经调查分析,主要原因有:一是《通知》对批发环节缺乏有效监控。《通知》要求比对的发票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而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的摩托车按规定开具的是货物销售发票(以下简称“货物发票”),不属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