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3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2]29号)的规定,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拍卖企业
(一)二手车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委托拍卖二手车辆,由拍卖企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拍卖企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拍卖二手车,由拍卖企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价超过原值的,对拍卖企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拍卖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对拍卖价未超过原值的给予免征增值税时,拍卖企业应当留存委托方提供的如下证明∶
1、二手车卖方的身份证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拍卖车辆的,还应出具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的资产处理证明;
2、二手车原始发票(复印件),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车辆为车辆购置费附加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原值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