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失控发票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4-05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我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失控发票率一直居高不下,总局对此十分关注。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千方百计做好催报工作
防伪税控企业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报税)义务是
增值税征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存根联采集率,降低失控发票率的根本途径。各区、分局要采取措施,加强催报催缴工作。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催报管理要跟踪到户,落实到人。要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实施催报,结合电话催报、短信催报和下场地催报等方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义务。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与教育,对经催报仍未按规定申报(报税)的企业可限制其发票领购或者暂停供票,对无故未按规定申报(报税)且经教育不主动改正的企业,可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