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5〕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以粤国税发[2005]6号文转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粤国税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对小规模出口供货企业在代开同时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不需重开。主管国税机关可在《专用缴款书》(原件)进行手工更正,在“销货发票号码”栏的空白处填写“根据粤国税发[2005]6号和
粤国税函[200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