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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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
增值税纳税人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CTAIS系统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须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认证、申报抵扣期限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文件规定执行。申报抵扣前,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2月31日以前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需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四、税款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设在同一窗口。税款征收岗位同时兼审核监控岗位,负责核定开票税款与缴纳税款是否一致。
五、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纳税人清算办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办法另行明确,目前暂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如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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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