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政规〔20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武政规〔2024〕5号》规定,长期有效,涉及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及审批事项等内容如新文件作出调整的,以新文件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9〕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三、申报审批流程(一)自愿申请”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二、对《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9号)作如下修改:
将“二、工作措施(五)”中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执行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三、对《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
武政办〔2016〕95号)作如下修改:
将“三、政策措施(二)”中的“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16〕4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三、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中的“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
五、对《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广告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 (
武政〔2015〕59号
)作如下修改:
删去“四、政策措施(二)”中的“广告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若广告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以上3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7〕56号)规定的有效期。
六、对《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武政规〔2018〕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