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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现将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7日


附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编 号

理 由

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ZJSP13-2004-0003

作为制定依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 劳社厅发〔2004〕11号)已废止。

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有关时效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厅字〔2005〕98号

ZJSP13-2005-0002

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41号

ZJSP13-2011-0004

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 浙人社发〔2016〕95号)替代。

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196号

ZJSP13-2013-0021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