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人社发〔2015〕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已被《电子商务法》 相关规定替代。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就业局联系。
联系人:王薇,蔡一帆;
联系电话:0571-85155710,0571-851088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5年9月29日
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网络创业,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浙江省内注册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浙江省内)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