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人社发〔2015〕3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10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西湖风 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省人力社保厅等四部门《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
浙人社发〔2015〕30号
)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5〕86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 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补贴条件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 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自然减员人数)与该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比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三、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同时符合《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