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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无锡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锡科高〔202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2月14日规定,继续实施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政、银、企三方联动机制,加大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 锡政办发〔2019〕63号),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运行实际,我们对2018年发布实施的《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政、银、企三方联动机制,更大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 锡政办发〔2019〕63号),结合《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知》 ( 苏财规〔2017〕19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贷款补偿及坏账核销操作办法(试行)》(锡财金〔2020〕17号),修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是指由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按合作协议约定,对发生损失的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且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损失责任。

  信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风险承担限额不低于2.5亿元,后续视运营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包括我市独立开展的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锡科贷”)以及与省合作开展的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锡科贷按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苏科贷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锡科贷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库”)建设为基础,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第五条  锡科贷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实施全流程管理。苏科贷统计数据导入管理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锡科贷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锡科贷业务管理、工作推进、补偿核查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绩效再评价。各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属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助提供企业信用情况。

  第七条  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负责锡科贷和苏科贷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做好备案企业库的管理维护、风险补偿与核销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负责将入库企业信息提交苏科贷备选企业库。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信贷业务管理,包括优化信贷流程,完善考核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核和风险评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按时报备贷款信息,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锡科贷合作银行实行遴选制,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合作银行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锡财金〔2018〕15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在锡银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加入合作:

  (一)具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力争形成科技金融服务品牌。

  (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合作业务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

  (三)承诺实现合作业务年度目标,且合作首年目标不低于5亿元、后续保持适度增长。

  (四)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且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锡科贷支持对象为纳入管理平台备案企业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入库企业需在管理平台注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无锡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国家、省、市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成立3年及以上的企业在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中等级为B-及以上,成立未满3年的在信用信息核查意见中无重大违规事项);

  (二)拥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上一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十条 企业申请入库,应在管理平台上进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模块,如实填报企业经济、技术等信息,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各地区科技部门于每月20日前,在管理平台推荐属地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科创中心核查各地区科技部门所推荐企业的信用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信用核查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经科创中心查验相关文件后,予以入库备案: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纳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三)国家、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四)五年内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五)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十三条  通过信用核查但不满足第十二条的企业,由科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入库企业在库资格存续期三年。入库企业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如实更新经济、技术等情况。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锡科贷基于契约制运作。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拟订锡科贷业务年度目标,向市财政局提交锡科贷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市财政局统筹配置年度锡科贷业务规模及信保基金风险承担限额。

  第十六条  科创中心与每家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协议应约定合作业务年度目标、信保基金补偿限额、合作各方责任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锡科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需求,可以申请苏科贷。

  第十八条 备案入库企业在管理平台上自主选择意向贷款银行,在线提交贷款申请。

  合作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如不予办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说明原因并反馈企业。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批发放贷款,并在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放贷凭证、贷款合同、额度、利率等信息上传管理平台备案。贷款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纪录和交纳社保、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贷后跟踪和监管,并及时将还贷情况录入管理平台。贷款到期前1个月,合作银行应及时了解企业还贷能力。

  对企业主要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预期一段时间后经济效益能够覆盖欠款的,经企业申请、合作银行同意,并报科创中心备案,可以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展期。

  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年度发放的锡科贷中,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数占比应达到70%以上。

  鼓励合作银行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要求,集聚多方力量,加强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实践。

  第二十二条  锡科贷实行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各方共担机制,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对符合补偿条件的锡科贷,信保基金承担80%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余20%本金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苏科贷损失风险按省有关规定分担。

第五章 风险补偿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项目中止等情形致使贷款逾期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开展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情况书面告知科创中心。

  当贷款发生逾期超过60天,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