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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浙人社发〔2015〕30号)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有条件的市可以设定全市统一的标准)。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稳岗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用途按照浙人社发〔201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