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温政办〔2011〕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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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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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22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109号),结合我市中医药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完善中医药政策与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为提高民众健康水平服务。
(二)总体目标: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到2015年,全市50%以上县(市)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浙南区域性中医药诊疗中心地位得以体现。
二、工作要求
(一)健全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鼓励部分综合性医院走中西医结合发展道路,重点发展市、县两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加强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标准化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
2.各县(市)至少有1家公立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等级标准;中医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领导班子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比例达到60%以上;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标准符合《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按标准化要求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积极开展和提高中医非药物治疗比例,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开展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服务项目;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4.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传统特色明显的中医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发挥中医药服务特色优势。
1.强化中医“三名”战略。到2015年,按照省级中医“名院”建设标准,全市建成3至5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中医“名院”;按国家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标准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形成7至8个中医“名科”群体;开展各级“名中医”推选评审工作,建立推荐评选、考核管理制度,市级及以上名中医达到40名,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达到50名。
2.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市遴选和推广应用30个以上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发挥各级中医医院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作用,推进中医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三进”工程;开展城乡社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使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临床路径试点和推广工作,制定诊疗规范,发挥诊疗优势,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
3.加快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方面应用中医药方法,使疾病防治的关口前移;中医医疗机构可探索建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同时加快制度创新,规范人员准入制度,完善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设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完善服务价格政策,推进“治未病”健康工程全面实施。
(三)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1.发扬名中医学术继承的优良传统。依托温州市名中医学术研究所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