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经信服务〔2012〕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经信政法〔2020〕70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81号)精神,特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
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发挥其在推进块状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8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省级示范基地确定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试点的函》(浙经信服务函〔2011〕193号)要求,经各市政府推荐,省经信委组织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了颐高圣鸿工业设计创意园等12家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由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及省级对口联系单位签订2012-2014年试点目标任务责任书。
二、省级示范基地创建要求
(一)发挥省级示范基地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区域内工业设计能力,提升块状经济发展水平。
(二)加强省级示范基地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设计合同登记制度,规范设计成果交易市场。
(三)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1、专利授权总量年增长不低于15%;
2、工业设计企业的设计服务总收入年增长不低于15%;
3、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的数量年增长不低于20%;
4、每年培育1家以上(含1家)省级优秀工业设计企业;
5、地方政府对该省级示范基地的扶持资金年增长不低于30%;市政府与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