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税发[2006]144号
)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 ( 国税函发[1990]884号
)有关营业税部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00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7]5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 ( 财税字〔1997〕11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 财税字[1998]17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 ( 财税〔200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 ( 财税〔2001〕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