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贯彻意见
厦地税发〔2010〕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
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总局印发了《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
国税发〔2009〕142号 ),以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促使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简并的原则
(一)精简票种,统一式样。科学设置票种、设计发票式样,大幅精简、压缩、合并现有票种。
(二)强化机打,压缩手工。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适应信息管税的要求。
(三)简化票面,方便适用。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票需求。
二、简并后发票票样的设置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开票人的不同又分为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按照开票人的不同又分为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
(三)《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按照开票人的不同又分为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
(四)《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按照开票人的不同又分为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
(五)《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六)《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定额发票》;
(八)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继续保留。
三、简并后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纳税人没有自开票资格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为开具。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建筑安装业务,纳税人没有自开票资格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
(三)《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销售不动产业务,纳税人无法正常开具发票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
(四)《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娱乐、足浴桑拿、美容美发、照相等业务,版面设置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
(五)《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为电脑版发票,适用于除上述(一)至(四)四种外的应纳
营业税业务;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人无法开具发票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
(六)《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佰元版发票,适用于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从事除上述(一)至(四)四种外的应纳
营业税业务时开具。按照涉及业务的
营业税率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适用于
营业税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第二种适用于
营业税税率为5%的服务业。
(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为小额定额发票,版面设置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适用于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从事除上述(一)至(四)四种外的应纳
营业税业务时开具。按照涉及业务的
营业税率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适用于
营业税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第二种适用于
营业税税率为5%的服务业。
四、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30日以前)
市局主要负责网上开票应用软件、相应征管应用软件需求的修改及完善,制定发票票样,安排新版发票印刷等工作。
信息分局主要负责征管系统的升级改造,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