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2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20〕6号)和《
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20〕53号),做好保居民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平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少裁员或不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2021年。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对市政府表彰的工程建设先进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近三年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工程建设企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推动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大幅增加制造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扬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农民工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从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中列支。(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五)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积极开展跨省、跨市劳务用工对接,帮助外地务工人员赴扬就业,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指导和支持。对开展跨省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职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运输对接、推动中西部贫困劳动力来扬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引导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现代农业建设,从事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休闲旅游农业等行业,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2021年,国有企业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其中2020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确保年度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和征集的大学生新兵中毕业生比例达到省有关要求。对在扬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扬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国家政策,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视同完成见习期,并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适当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受疫情影响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和重点片区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就业。根据实际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通过其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启动实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扶持劳动者创新创业。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积极培育我市创业培训项目纳入省库,将引进实施的省库项目纳入当地政府财政补贴目录。巩固发展我市双创示范基地,坚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提供。各地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对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或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减免。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质,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租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的还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通过创业带动他人就业的,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符合规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少创业后顾之忧。(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发更多优质就业岗位
(十)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完善内需体系,畅通经济循环,加快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生态环境项目建设,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支持各地根据自身优势重点打造2-3个具有持久竞争力的制造业集群,制定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意见和“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突出整合资源、提升能级、完善生态,推动重点集群综合实力稳步提升,更充分发挥其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促进人、财、物全要素流动,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畅通。创新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和稳定就业的基础性作用。扩大文化、旅游、体育、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供给,推动消费提档升级。落实稳外贸稳投资政策,培育壮大新兴市场。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积极提升就业质量。大力发展“四新”经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化工、钢铁、煤电、建筑等行业转型发展。紧贴当地产业特色,着力打造“323+1”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建立10家国家级、100家省级、1000家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大力发展“5G+工业互联网”,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和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化转型行动。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加快5G通信网络和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计划,拓展就业新空间,提升就业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技能提升行动
(十二)扩大培训规模。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扩大到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模,年度全市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培养3000名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补贴政策。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