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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_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_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9]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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