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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二十二条更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规定,(一)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USHUI.NET®提示:1995年原始文件见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社会公平原则; (三)政府、工会、企业三方民主协商原则。
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
第五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计经委、人事、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制订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劳动者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第七条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省制定适用于不同区域的若干最低工资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在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基本时间单位确定。实行时、日、周工资制的,各种时间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换算。实行计件工资等其他工资形式的,其相应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设区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其运用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至少在一种本市全地区性报纸上公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诸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较大时,应当予以调整,但每年只能调整1次。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权限、方式、程序、区域范围、公布办法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十一条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相应工资。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劳动者按照《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