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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3〕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湾事务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浙江与台湾人才交流合作,营造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服务浙江经济转型和“四大国家战略举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下简称“台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台湾居民”)来浙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符合大陆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自主应聘或受雇到浙江省内国有企业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通过公开招聘可应聘到省内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

  二、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浙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其向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三、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到浙江省就业的,应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由其本人或所在单位(首次申请必须由其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或相应期限居留签注。签注有效期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上载明的期限相应,但最长不超过5年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限。

  四、台生在浙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携带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毕业院校介绍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就业证、人事部门同意聘用文件或企业劳动合同,到省教育厅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报到证核发手续。台生的学籍档案转至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五、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