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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西新管发〔2019〕3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0〕48号规定,继续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1〕19号规定,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届满或出台新文件等原因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1〕32号规定,自2021年10月30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2022年西海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2月12日规定,失效。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19 年 7 月 5 日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强化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护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山东名牌、制修订各类标准,以及相关的各类示范试点基地或项目、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政策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在上级资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和补助。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一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门预算。
第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保税港区除外)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西海岸新区户口或申请时在西海岸新区工作学习且满一年的自然人。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的每件补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的每件补助2000元;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10年、15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补助1600元、5000元和1万元。
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国际专利检索、且有授权前景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件补助1万元;对企事业单位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补助2万元,最多5个国家。
对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补助5000元。
以上事项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拥有“军工三证”企业,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标准上浮50%,且可享受的补助限额提高到75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上级专利导航项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认证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参照“军工三证”企业有关标准执行,且仅享受一次。
第六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新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奖励7000元。对新获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和“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按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包含因投保知识产权综合保险而产生的评估费)的75%比例给予补助,连续三年,每年每宗保险的补助资金不超过35万元。
支持区内企业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维权案件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补助5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军民融合知识产权试点运营平台和特殊政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并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专利技术交易额和技术服务合同额的10%比例,给予相关服务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
对新设立的重点知识产权中介类服务项目按 1 元/平方米•天、实际从业人员每人10平米的标准,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办公用房租赁补助。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PCT 国际专利申请服务且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件奖励服务机构1万元。
第九条 支持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产出,对列入山东省、青岛市重点支持的分别补助100 万元、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满50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件再奖励10万元,每年每个单位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的,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对评选为“山东名牌(服务品牌)”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对主持修订、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
拥有“军工三证”或特殊政策区内主持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奖励标准上浮20%。
第十二条 通过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的奖励30万元。
获得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申请每年受理一次,会同区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下一年度拨付。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本政策第五条规定的奖补事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除外),PCT国际专利申请复印件及检索报告;
(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缴费凭据;
(四)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本政策第六条规定的奖补事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驰名商标获批证明文件;
(二)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文件;
(三)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本政策第七条规定的奖补事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原件及复印件、综合保险保费和评估费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专利维权诉讼胜诉或和解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本政策第八条规定的奖补事项须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