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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商务〔2019〕57号

各区、县(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快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 国函〔2018〕7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8〕123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依托产业优势,推广前期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和发展模式,促进服务贸易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扩大“杭州服务”品牌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为推动杭州建设新型贸易中心和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8—2020年服务贸易同口径年均增速达到10%以上。打造数字、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四大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培育教育、会展、医疗、物流运输四大服务贸易潜力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贸易品牌,建设服务贸易园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10个以上,龙头骨干企业30家以上。通过深化试点,形成一批被商务部认可并在全国予以推广的试点经验,争取我市试点评估结果位列全国前5位。

二、政策扶持

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进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支持服务贸易产业发展。

(一)支持壮大市场主体

1. 鼓励创建服务贸易园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对优化环境吸引服务贸易企业入驻、上一年度新入驻服务贸易企业达到5家(含)以上的,给予业绩突出的前5家运营主体每家20万元补助;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商务服贸〔2017〕172号)的规定首次被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被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认定为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

2.对上年度新落户杭州的服务贸易企业、落户当年服务贸易业绩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前5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鼓励数字、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四大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和教育、会展、医疗、物流四大服务贸易潜力领域创新发展,对四大重点领域各领域业绩突出的前5家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四大潜力领域各领域业绩突出的前5家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商务服贸〔2017〕172号)的规定首次被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杭州市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上述对园区和企业的补助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

3. 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对服务贸易领域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 杭政〔2018〕14号)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完成挂牌并实现交易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境内外直接上市并实现交易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创新发展模式

鼓励服务贸易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服务贸易园区、企业和机构在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提出可复制推广经验,被商务部认可并在全国推广的,每条经验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1. 推进以会展服务拓展服务贸易。列入当年市商务局发布的《杭州市服务贸易展会目录》“杭州市自办展”的境内外展会/博览会,对参展企业给予注册费、展位费全额资助;目录所列“杭州市政策性重点展会”,对参展企业按不超过注册费和展位费的70%给予资助;其他境外服务贸易展会,对参展企业按不超过注册费和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展位费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补助6个标准展位,展位费超过5万元/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计算;注册费补助,对有展位的参展企业最多补助2人,对无展位的参展企业最多补助1人。

2.对服务贸易企业建设国际网络营销平台所必需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施的购置及网络服务的租赁费用,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两年),每个申报单位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建设公共平台

1.支持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云众包平台建设,对按照《杭州市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7〕43号)的相关规定评审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建设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对设立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点并经考核合格的区、县(市)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防范出口风险

1. 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提高信保投放额度,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投保服务出口项下的保费支出给予不超过4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年度企业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利用服务出口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开展保单融资的利息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0万元。

(六)对产业带动明显、深化试点急需的特别重大项目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七)上述第(四)条第2款、第(六)条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其余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75%。各区、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政策扶持服务贸易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服务贸易应满足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服务贸易定义,并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以及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统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获得政策扶持。政策扶持项目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

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8年6月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 国函〔2018〕79号)发布,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杭州在内的17个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8年10月12日,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 杭政办函〔2018〕123号),在第二条“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现有服务业扶持政策,出台杭州市服务贸易发展扶持政策,用足用好中央试点资金。”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 国函〔201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