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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7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工业强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发挥工业设计在促进工业强县(市、区)工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推进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推荐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工业强县(市、区)工业设计基地,请于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纸质材料一式5份,电子稿1份)。

二、对已开展前期工作,目前尚未达到《办法》所列条件,但预计2014年3月底前能够达到的,可先上报工作计划。

联系人: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黄哲明,联系电话:0571-87058270,电子邮箱:fwyc@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8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2〕8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管理,加快推进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省政府认定的工业强县(市、区)。

二、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先创后奖的原则,鼓励依托工业强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平台、总部经济大楼或老厂房改造,吸引专业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人才集聚,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三、条件

申报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所在地政府和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应具备的条件

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推进设计基地建设的政策文件,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工业设计基地管理、项目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等办法。

(二)工业设计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成立在当地注册的基地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有合格的经营管理团队、明确的公司运营章程和绩效考核机制。

2.提供各类入驻设计公司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集聚工业设计类企业15家以上,工业设计专业人员100人以上;与300家以上省内制造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当地企业不少于50%。

3.基地内公司年设计服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所有入驻设计公司合计设计服务收入),管理规范,运营正常,依法纳税,并按要求每年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已制定设计基地公司3年行动计划或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年度发展目标、设计业务总量、设计成果转化以及普及基地所在地制造企业对工业设计应用的认识。

5.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工业设计活动,按时报送设计基地月度报表,及时反映相关信息。

(三)列入示范1年后基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