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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的意见

苏人社函〔2015〕2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但不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顺应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把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创业就业纳入各地创业就业发展规划,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和农村居民增收致富,现就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

  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地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指导各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园区场租、水电、网络运营等相应补助。其中被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

  对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创办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按吸纳人员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就业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每年给予个人一定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农村电商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