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成〔2008〕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和义乌市科技局、发改委、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有关科技中介机构: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 中介机构 意见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推进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60号
),特提出以下意见。
1.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织之一,是连接技术供给与需求的桥梁,是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纽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媒介,是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的中坚力量,是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必须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
2.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创新发展与合理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3.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以货币、知识产权等出资成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设立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机构,加速自身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教职员工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兼职领办和参与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事各种科技中介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发展一批外向型的科技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可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技术转移。
4.积极探索科技中介机构的独立运行机制。除保留少量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外,绝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要以民间投资为主,鼓励、探索建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运行机制。
5.具有科技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努力增强面向市场的能力。主要从事经营性科技中介业务的,要加快向企业转制,建立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以公益服务为主,难以取得经济回报的,也要深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建立与服务绩效挂钩、有利于培养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在确保完成公益服务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服务。
6.各级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创新孵化、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
7.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相关部门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9.企业支付的科技中介服务费,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国家批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