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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政〔2010〕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义乌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放开搞活、完善服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培育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100家,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六条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中介服务。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为科技中介服务提供支撑。

第八条  我省境内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经费,根据申请机构的工作业绩择优支持:

1.机构成立2年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部门设置合理;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

5.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8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

6.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九条  申请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经费的机构须

递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经费申请书(附件1,可登陆网站下载:www.zjkjt.gov.cn)。

2.附件:

(1)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内设机构须递交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近2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服务对象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简表;

(6)业绩证明材料,近2年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推广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法人内设机构须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