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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3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监督和管理,解决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
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
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中止通知书
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
8、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5〕65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京地税征[2006]287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持北京市科技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备查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办理备查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后,方可享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