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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发〔 2012 〕2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构、社区、家庭、个人相互协调,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我市“1650”大都市发展新格局和农房集聚改造为契机,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的内容,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场所。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区域特色的市、县(市、区)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原则上每个镇(乡)、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农村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各级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补助,其中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对各县(市)的每个中心给予2万元补助,其余4万元由县(市)财政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合格后,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三)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一支由民政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当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

  (四)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定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登记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依托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信息中心,进一步拓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手段、方式和内容,更好地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呼叫器的,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四、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一)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推动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建好温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温州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充分发挥其多功能示范引导作用。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立1所以上综合性示范型养老服务机构。加快镇(乡)、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片区及镇(乡)、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镇(乡)、街道均有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按基本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管理,认真做好镇(街)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对依法登记、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的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每张床位每年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三)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至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县级以上政府召集民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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