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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1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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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7〕20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部门、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遵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省科技成果信息交流。

第五条  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完成的科技成果,推荐省、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推荐按规定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必要环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须在验收、公示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项目验收后,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之一,并凭科技成果登记证书,领取验收证书。各市(县)、各单位科技成果登记的数量作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名额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主动登记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通过登记的企业科技成果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认定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登记入库的科技成果可向国家科技成果库推荐,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避免重复登记。

第十条  科技成果按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分类登记,科技成果分类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成果权属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