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0〕114号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渠道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核对、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其他变更事项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年度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五、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信息填报方式

  本办法实施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证监会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核对、补充填报。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2.附表

                            财政部  证监会

2020年10月21日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订立委托合同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1);
(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三)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及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备案公告信息;
(四)截至备案上月末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2);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3);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
(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订立委托合同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八条 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备案:
(一)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变更;
(三)合伙人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
(四)经营场所变更;
(五)组织形式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七)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
(八)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九)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十一)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上述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表(附4)。
年度备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未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再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三章 备案核验和公告
第十一条 财政部、证监会发现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补正备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不含)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各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公开上一年度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执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附:1.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2.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表
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

1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成立

时间


设立备案机关


公函日期


公函

编号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电话


监管联系人


监管联系人职务


监管联系人电话


监管联系人传真


监管联系人电子邮箱


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股东(合伙人)


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股东(合伙人)电话


注册地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产评估机构员工总数


资产评估师总数


上一年度

资产评估

业务收入

万元

上年末净资产

万元

累计职业

风险基金

万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

负责人

监管联系人

监管联系人电话

资产评估师总数














合计



本机构承诺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资产评估机构

(签章)(盖章)


年月日

注:1.设立备案机关指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时备案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2.资产评估机构员工总数、资产评估师总数、上一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上年末净资产、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均包含分公司但不包含子公司。

3.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

4.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5.上一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

6.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等。

7.如无特别说明,本附表中,人数、金额按截至备案申请上月末数字填列。




2

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盖章):填报基准日: 年月日(备案申请上月末)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所在分支机构

入职

时间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登记编号

初次登记时间

最近连续执业时间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是否担任质量控制人员

是否为公司高管成 员

在公司高管中的分工情况

是否为股东(合伙人)

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起始时 间

出资性质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注:1.该表中资产评估师包含分公司但不包含子公司,资产评估师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

2.所在分支机构填写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全称。

3.资产评估师有身份证的,身份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有身份证的,身份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股东(合伙人)为法人的,身份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初次登记时间、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起始时间格式为年--日。

5.最近连续执业时间精确到月。

6.全部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均应填写该表,如股东(合伙人)不是资产评估师,无需填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登记编号、初次登记时间、最近连续执业时间。

7.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指曾在证券服务业务报告上签字。

8.质量控制人员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部门人员或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股东(合伙人)。

9.出资性质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10.持股比例需带%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比如52.35%。



3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 号

处罚处理对象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处罚处理类型

处罚处理决定文号

处罚处理决定名称

处罚处理

机关

处罚处理日期

处罚处理事由



















































注:1.处罚处理对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处罚处理对象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处理对象为专业人员的需填写具体姓名,有身份证的,身份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

3.处罚处理类型包括被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行业协会自律惩戒、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交易所纪律处分,按上述处罚处理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罚处理类型按照处罚处理日期先后顺序排序。






4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上年末员工

总数


上年末资产评估师总数


上一年度股东(合伙人)变动情况

新增

姓名

持股比例

上年末净资产(万元)


上一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万元)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万元)




退出

姓名

持股比例

上一年度证券服务业务收入

(万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万元)


资产评估师与员工总数变动情况

上年初

上年转入

上年转出

上年末

资产评估师总数





员工总数





监管联系人


职务


电话


邮箱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

负责人

监管联系人

监管联系人电话

资产评估师总数













合计


上一年度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机构承诺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资产评估机构

(签章)(盖章)

年月日

注:1.上年末员工总数、上年度末资产评估师总数、上年末净资产、上一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上一年度证券服务业务收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资产评估师与员工总数变动情况均包含分公司但不包含子公司。

2.收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3.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4.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

5.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等。

6.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协会自律惩戒、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交易所纪律处分。

7.本表应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说明。


来源:财政部 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