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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人社发〔2014〕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制定了新的标准。本文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