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2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市建设,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
浙政办发〔2019〕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包括质量奖(为市政府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和质量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
质量创新奖主要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5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区县(市)政府推荐(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实施。质量创新奖评审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常设市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市评审委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随机抽取,报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并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市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审定批准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九条 市评审办按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宁波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已获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企业(不含提名奖)仅限报质量奖。同一企业(组织)不得同时申报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须已获得区县(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对市属企业、申报质量创新奖企业不作要求,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此办法实施后3年内不作要求),已获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得申报质量创新奖。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满2年(对农业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对申报质量创新奖的,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五)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市政府质量奖端口提出质量奖或质量创新奖申报。
(三)申报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区县(市)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以区县(市)政府名义推荐;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企业(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组织)由市评审办审核。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质量奖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按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反馈资料评审结果。质量创新奖原则上不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验证),资料评审后直接进入合议评审。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合议评审。市评审办与评审组组长组成合议评审组对申报质量奖企业(组织)现场评审结果和申报质量创新奖企业(组织)资料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提交市评审委审议。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中质量奖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质量创新奖制造业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80分(含80分)、其他行业的企业(组织)不得少于60分(含60分)。对未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反馈合议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和各评审组对评审情况的汇报,听取企业陈述答辩,审查相关材料,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候选企业(组织)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依次表决,确定初选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入选企业(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市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并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企业重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在扣除市长质量奖所获奖金后差额计发。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同一企业(组织)获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企业(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秘密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企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提升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企业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已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评审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31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