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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规定,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