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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通政发〔2015〕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通政规〔202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为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着力提升政府整体服务效能,大力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 苏政发〔2015〕11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

  (二)市场主体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

  (三)市场主体租用军队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以下简称“住用商”)登记的条件

  (四)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并由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对办理“住用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五)对“住用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内实际,牵头组织环保、建设、规划、城管、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报市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