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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发[2014]49号                            2014-6-13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减免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纳入到税收业务工作流管理。
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做出准予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二、申报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三)《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与减免依据及理由相关的书面资料”所列项目。

三、审批流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

(二)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减免税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需由2名以上(含)税务人员进行,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写出书面核查报告。

(三)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税源管理岗实地核查,减免税管理岗书面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以下决定:
1.准予减免决定的,要制作《减免税通知书》(附件2)送达纳税人执行,并取得送达回证;
2.不予减免决定的,制作《不予减免税通知书》(附件3)送达纳税人,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利,并取得送达回证。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延期办理减免税事项通知书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